威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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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管理工作,根据《威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车辆,包括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经批准保留的车辆和应当核减取消的车辆。 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保留车辆的管理,承担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的车辆处置工作。 三、严格控制保留车辆。保留车辆的范围仅限于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四、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所属的公务用车进行清查登记,确保产权清晰、权属明确、资料完备、证件齐全。 五、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威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向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具体改革方案,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其他车辆和执法执勤用车数量。具体改革方案中要说明保留理由,并附全部车辆的品牌、型号、牌照号、车架号、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信息。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并提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六、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从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中确定车辆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进行取消车辆的鉴定评估和拍卖。 七、对取消的车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集中统一,严格程序、规范透明,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行驶8年以上或25万公里以上,经鉴定确实无法使用的车辆,可集中进行报废处理。 处置取消车辆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封存停驶。各部门各单位将取消车辆封存停驶,并保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交强险单、车船使用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齐备,保持车辆配置和设备完整,并无未处理的违章记录; (二)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机构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取消车辆进行鉴定评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鉴定评估结果、车辆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各部门各单位; (三)移交车辆。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的处置意见,将取消车辆按规定时限移交指定地点集中处置; (四)公开拍卖。对取消车辆,以评估价格为基准价,由拍卖机构公开竞价拍卖,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价; (五)收入上缴。处置收入抵扣相关税费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六)核销账务。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已处置车辆的账务核销手续。 八、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威海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办法》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 (三)工作不配合,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处置取消车辆的; (四)违规处置取消车辆的; (五)擅自改变保留车辆用途的; (六)擅自损坏或拆卸车辆配件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九、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强对车辆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本办法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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