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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发布时间:2013-08-15 08:5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字号:[ ]


威海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防止发生利益冲突行为,促进本单位工作人员廉洁奉公,依据《威海市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本制度规定的利益冲突回避事项范围包括:

    (一)机关食堂副食品采购;

(二)物业维修器材采购;

(三)幼儿园、印刷所、汽修所经营管理活动;

(四)基建或维修项目;

(五)公有房产的使用或租赁;

(六)干部任用、工作人员聘用等人事管理;

(七)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机关事务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和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等。

(一)“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

(三)“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包括财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财产上利益包括不动产;现金、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债权或其它财产上权利;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上利益包括录用、调动、提任、奖惩及其它人事措施。

第二章  工作回避规范

第六条  机关事务工作人员应当公平公正执行公务,正确履行职责,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应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第七条  机关事务工作人员不得借职务权力、机会,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益。

第八条  机关事务工作人员不得向其他工作人员游说、请托或以其它不当方法,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益。

第九条  机关事务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不得与该机关事务工作人员服务或受其管理的单位,有买卖、租赁、承包等交易行为。

第十条  机关事务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不得在其本人管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从事其业务范围的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第三章  人事回避规范

第十一条  机关事务工作人员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提任、奖惩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请托斡旋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二条  机关事务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不得在同一科室或同一下属单位工作。

第四章  其他方面回避规范

第十三条  副科级以上干部或其特定关系人,不得与本单位有买卖、租赁、承包等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  机关事务工作人员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项目招投标、项目管理、采购活动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审理、讨论、审核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请托斡旋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第五章  回避实施

第十五条  利益冲突回避形式分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和强制回避。

第十六条  机关事务工作人员明知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主要负责人向上一级机关提出自行回避申请,其他人员向单位提出自行回避申请;或自行停止可能造成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十七条  利益冲突相对人可就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向有关单位提出回避申请。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相对人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请;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为单位其他人员的,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利益相对人或机关事务工作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对利益相对人或机关事务工作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严格审核,并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九条  单位对工作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强制回避。强制回避可采取暂停工作人员执行现职务,或制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六章  审查纠错

第二十条  机关事务工作人员对应回避的关系或事项,应主动向单位报告;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责令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执行回避决定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由局党组主动或依申请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社会关系和涉及利益冲突的事实、证据、依据等内容进行调查审核,及时对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进行纠错,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因涉及利益冲突被调查的工作人员,必须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执行组织决定的纠错处理措施。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利益冲突回避工作,在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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