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威海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防止利益冲突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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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防止利益冲突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各级干部的从政行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根据《威海市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和威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涉及公共利益冲突的事项,应当依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威海市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局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如实报告。 二、实行信息披露申请制度。机关事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可以就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事项,向局党组提出信息披露申请。经调查核实,于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作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情况说明。对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三、严格执行廉政承诺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个人利益信息,并对真实性作出承诺。 局党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发现我局党员干部存在利益冲突方面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组调查核实。 四、严格执行主动回避制度。各级干部在履行职责中,涉及利益冲突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主动向局党组报告并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由局党组依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重大事项经局党组研究后,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公务回避申请,由上级组织依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五、实行回避申请制度。机关事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益相关人可以就重大涉及利益冲突事项,向局党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回避的申请。局党组在受理回避申请后,依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规定作出决定,并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将复核结果反馈申请人。 六、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各级干部履行职责的权限、分管工作和相关程序、时限、标准、依据等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信息,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监督权,发挥服务对象在防止利益冲突中的监督作用。 七、实行报告制度。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每年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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